案情简介:2023年底,某税务机关已经注销了的泰某某经销部给其他三家公司开具的发票,疑似有这三家公司的股东收到泰某某经销部付给施工人的资金,涉嫌资金回流,将案件移交到清水公安局侦查。后很快查明收到企业转款的股东收到的钱只是代收,都转交给了实际施工人,是实际支出,没有回流到公司或股东个人手里。但清水公安局却收走了财务人员李某办理财务税务业务的当地20几家企业的所有财务资料,并扣押了各个公司的公章(还包括部分外地企业在这边办理业务放着的印章等)、营业执照、网银U盾等物品以及李某个人的身份证、个人银行卡、手机、加油卡等,还冻结了公司的账号,然后又跑到兰州当事人家里将当地刚核查完退回放在家里的10多个企业的财务资料和营业执照及印章全部拿走,查封了部分企业的银行账号。
后来,侦查机关把所有企业发票的总业务量加起来,把施工人和结算人割裂开来,以实际施工是农民工不是结算人等多算手段,把所有业务量都说成是虚开的总数,发在网上,并配发扣押的资料、印章、电脑等照片,引起争议。
问题解读:刑事案件本身才在侦查阶段,尚无定论,无法评论。这里就主要争议的:公安机关该不该扣押印章、冻结银行帐号?发表一下看法。
首先,从网络质疑视频可以看出,侦查机当时所办的侦查案件只有已经注销了的泰某某经销部对外三家企业的股东收到转账疑似回流的涉嫌虚开发票的案子,并不牵扯其他的企业。而且当时很快查出了这些资金都是实际用于施工,并非回流。侦查机关扣押和冻结的是所办案件之外的企业和个人的财物和银行账号。
其次,即使是涉案企业,这些东西也与办案无关。
(1)开发票是在国家的税务系统上,只要开票人的身份就可以完成,不是依靠其他资料或者物品。
(2)当时案件的涉案资金,很明确的是从泰某某经销部转到那三个企业的股东收到的转款,如果他们保留或者转回到公司就是涉案财产,可以扣押,冻结。但其他的财产和物品与案件无关。
(3)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网银转款U盾,银行账号及资产,是企业法人的主体组成部分,只要是从该企业的开票系统上开出的发票,就代表是该企业的行为,无需用它主体组成部分的这些物品去证明;更与证明开出去的发票背后的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影响税收毫无关系。而且这些都是在企业经营和履行任何职责的时候必须要用的,又是属于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不得妨碍经营的实质东西。即使在办案中有证明作用,可以提取资料但不能扣押。
(4)是不是虚开发票,查的是发票上显示的业务后面现实实施的情况,不是查企业本身的主体资格的东西。企业的主体资格在能进入开票系统的时候,就已经由税务机关确认了,与查所办的案件没有关系。
所以公安机关办理涉嫌资金回流的虚开发票案时,扣押众多企业的所有财务资料、公章、转帐U盾,冻结银行帐号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