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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安侦查不能影响企业经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7日 天水知名律师  

企业从事经营的资格从企业成立产生,到企业终止结束。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种权利,非法定原因和程序不能受侵犯。企业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限制或者终结,需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做出限制或者吊销经营资格证(如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完成法律程序,才能实现。公安机关只有侦查权,没有限制和终止企业经营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权利。即使企业有经济犯罪行为,在行政部门没有做出限制和或者吊销企业的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能就涉嫌犯罪案件本身进行调查,不能借侦查之力,直接做出影响企业经营甚至摧毁企业经营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如扣押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财务资料、冻结银行账号等。更何况在自己侦查的案子够不上犯罪的情况下,先主观判断或故意诬陷:与涉案企业有关的人甚至与这些人有密切关系、是亲属的人从事业务的企业都可能涉嫌犯罪,甚至是直接确定为犯罪,把众多企业的这些经营必须的营业执照、印章、所有财务资料扣押,冻结银行账号,然后让各单位配合再去找其他企业也有所谓犯罪的理由,拼凑证据,就更是直接的非法行为,其实也是犯罪行为,因为这种扣押、冻结行为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

特别重要的是,先把企业的公章、银行U盾,特别是所有的财务资料扣押,再进行侦查,这就为公安局制造虚假的表面证据,规避真正的事实创造了条件;企业的财务资料被扣押,也无法调取有关资料如银行转账,无法提供证据,由办案机关说什么就是什么,为制造冤假错案创造了条件。

这也就是国家各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不得影响企业经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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