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和第三人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完成的工作是否应被认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保护了实际施工人和第三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表明,只要委托关系合法,由他人完成的工作就应被视为有效的业务完成。此外,第八百零六条对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指出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税务机关将这些由他人完成的工作视为无业务,这种做法忽视了实际施工人和第三人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企业在面对不公正的税务处理时,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