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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多样性与业务完成认定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3日 天水知名律师  

民事法律行为的多样性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这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可以通过口头、书面形式成立,也可以通过实际行为成立。


在建筑工程领域,委托他人完成的工作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民法典》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对此有专门规定,明确了委托他人完成工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机关将这些由他人完成的工作视为无业务,这种做法忽视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多样性和实际行为的法律效力。


企业在面对不公正的税务处理时,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冲突,可以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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