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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势欺人的两被告人被判敲诈勒索罪

发布时间:2016年2月5日 天水知名律师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赵一、赵二、赵三、赵四等四人合伙做木材生意。2011年3月份,由赵二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跟天等县上映乡连加村某屯村民许某某购买了一棵松树,赵二付款后就与赵三、赵四、赵五一起将松树砍掉并运走。2011年5月份,许乃某(另案处理)以赵二、赵三、赵四、赵五蒙骗许某某低价出售松树为由,多次打电话威胁赵三等人赔偿人民币10000元。2011年6月2日上午8时许,赵三、赵四等人因害怕被许乃某打击报复,就一起到天等县上映乡连加村某屯找许乃某商谈赔偿事宜。许乃某见到赵三、赵四等人后,就找来许某刚、许某辉(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许钟某、许某兵等人共同威胁赵三、赵四等四人交出人民币10000元,赵三、赵四等四人因害怕被殴打,被迫当场交出人民币5000元。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松树价值人民币61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钟某、许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许钟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许某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任何不劳而获、总留心他人口袋的行为终会招来法律法规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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