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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亮被控窝藏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0日 天水知名律师  
张某亮被控窝藏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不起诉)窦荣刚律师  一、基本案情张某亮,寿光市人,因涉嫌窝藏罪于2003年3月9日被刑拘,同年4月5日被逮捕,关押于寿光市看守所。公安机关经依法查明:在张某刚、张某丽等非法倒卖金融票证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亮受张某刚雇佣,负责开车,接送张某刚、张某丽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期间,张某刚分两次给了张某亮5.9万元。在协助张某刚、张某丽倒票的同时,2003年3月6日,张某亮在明知张某丽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张某刚转移张某丽家的保险柜,并在第二天坐车到淄博与已经逃匿的张某刚会合,为其购买生活用品。公安机关认为张某亮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涉嫌窝藏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亮的亲属委托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二、辩护工作经到公诉机关查阅案卷,并到看守所会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亮,我们基本掌握了本案的案情。根据了解,张某亮受雇佣为张某刚开车,但次数很少,且这几次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亮知道是去从事倒票的业务,因为张某亮只是负责将张某刚、张某丽送至既定地点,不进屋,不上楼,在外边等候,对于张某刚、张某丽同客户交谈的内容不了解。同时,我们认为张某亮作为张某刚的亲侄子,在公安机关并未对张某刚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上网通缉的情况下协助张某刚搬运以下保险柜,基于亲情到淄博看望逃匿的张某刚并为其购买毛巾等生活用品,都符合人之常情,即便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起诉或者不做犯罪处理。为了使张某亮尽快摆脱囹圄之苦,我们也就上述意见及时与检察院公诉科的主办本案的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三、辩护结果经审查起诉机关研究,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案起诉到法院时,检察机关对张某亮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并于当日从看守所释放。 窦荣刚律师专业刑事辩护网站:http://www.sd-defend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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