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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领取报酬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4日 天水知名律师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特别注意未及时支付和未足额支付的含义,并非所有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均可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存在合法的情况,劳动者需把握清楚,否则弄巧成拙,反而会让自己陷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境地。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及时支付,即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发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况延迟发放工资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未足额支付,即克扣,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形扣减劳动者工资的,不属于克扣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费用,包括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6)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7)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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