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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国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3日 天水知名律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汉中刑一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荣国,男,生于1963年4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乡县人,农民,住西乡县高川镇五星村四组。l987年5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海洪,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0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国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显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国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海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荣国见同组村民吴如早的孙子华彦杰(男,生于2003年11月9日)在自己屋内将自己桌子上的一本关于《奇门遁甲》笔记本撕烂,遭到训斥后,华彦杰又到另一间屋内搬弄其摩托车,李荣国见状一气之下拿起床上的一根二尺多长的木棒,在华彦杰头部击打一棒,华彦杰倒地后身体仍然在动,还发出“哼哼”的声音,李荣国害怕响声被屋外的人听见,就持棒又朝华彦杰头部连打数下,又从床上扯了一块红色旧秋裤布塞进华彦杰嘴里,从地上捡起一块白色塑料纸撕成两块,揉成团塞进华彦杰鼻孔中,后找了一条装饲料的塑料编织袋,将华彦杰尸体装入袋中,藏于屋内床下。当晚,李荣国见华彦杰的家人在多方寻找华彦杰,为转移视线,防止事情败露,李荣国用左手书写一张内容为“准备六十万,星期三在石泉交人,不准设卡,不准报警,不准跟踪,不然娃就没命了”的纸条,然后将纸条装在华彦杰穿的一只雨鞋中,于10月28日凌晨将雨鞋放在通往华彦杰家的便道上。10月28日晚22时许,李荣国趁天黑且下雨之机,将装有华彦杰尸体的袋子拖到邻居李文琴家屋檐下,将尸体倒入水沟里,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吴如早、李文琴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文件检验鉴定书和血迹检验报告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荣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荣国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亦无辩解。其辩护人张海洪提出,被告人李荣国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属自首;且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李荣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荣国在其居住的屋内,见邻居吴如早的孙子华彦杰将放在桌子上的一本关于《奇门遁甲》手抄本撕烂,遭到训斥后,华彦杰又到另一间屋内搬弄其摩托车,李荣国见状一气之下,拿起床上的一根二尺多长的木棒,在华彦杰头部击打一棒,华彦杰被打倒后身体仍然在动,还发出“哼哼”的声音,李荣国害怕被人听见,又持棒朝华彦杰头部连打数下,见华彦杰不动了,又从床上扯了一块红色旧秋裤布塞进华彦杰嘴里,从地上捡起一块白色塑料纸撕成两块,揉成团塞进华彦杰鼻孔中,后找了一条装饲料的编织袋,将华彦杰尸体装入袋中,藏于屋内床边。当晚,李荣国见华彦杰的家人寻找华彦杰,为转移视线,李荣国用左手书写一张内容为“准备六十万,星期三在石泉交人,不准设卡,不准报警,不准跟踪,不然娃就没命了”的纸条,装进华彦杰穿的一只绿色雨鞋中,于次日凌晨将雨鞋放在通往华彦杰家的便道上。当晚22时许,李荣国趁天黑下雨之机,将装有华彦杰尸体的编织袋拖到邻居李文琴家屋檐下,将尸体倒入水沟里,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华彦杰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部并用异物堵塞口鼻致其窒息死亡。
  在诉讼期间,被告人李荣国与被害人父母华美科、雷小英,就民事赔偿问题,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李荣国赔偿华美科、雷小英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及棺木一付,并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吴如早证言,证明2007年10月27日下午3时40分许,她到地里干活时,她孙子华彦杰要去李文琴家玩,她把华彦杰送到李文琴家院子边,华彦杰自己去了。下午5时40分许,她回家后没见到华彦杰,就到李文琴家寻找,去后见李荣国坐在门口,她问李荣国是否看见华彦杰,李说“刚才还在这,现在不知去那里了”。当天她便组织人四处寻找,均未找到,她就去派出所报了案。28日上午,在通往她家的路边发现华彦杰穿的一只雨鞋,鞋里装有一张纸条,让她们准备60万元,星期三到石泉领人。29日中午12时许,她妹妹吴小芳从李文琴家房边经过时,发现华彦杰已死亡。
  2、证人李文琴证言,证明她同李荣国住同一个院子。2007年10月27日下午3点多钟,她吃完午饭领着二个孩子出门时,看见华彦杰在她家院子里玩耍。
  3、证人吴小芳证言,证明2007年10月27日华彦杰丢失后,她们都在帮忙寻找。29日12时许,她去看她姐吴如早,途经李文琴家房边时,看见水沟里有一小孩,她从穿着上认出是华彦杰。
  4、证人华美清、冀堂烈、王国兴证言,证明华彦杰失踪后,他们都在寻找。2007年10月28日凌晨他们又到各处找了一阵,天亮时,在一猪圈旁的路边发现了一只绿色雨鞋,鞋里装有一纸条,上写“要60万元,在石泉交钱领人”的字样。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西乡县高川镇五星村四组李文琴家房山墙外侧檐沟内,沟内有一具侧卧倦缩状小孩尸体,尸体嘴内塞有一块深红色布块,鼻孔内塞有拧成绳状的塑料薄膜,有少量血水渗出,双脚未穿鞋;沟南侧为三间半坐东向西砖瓦结构平房,其中北侧两间为李文琴家住房,南侧一间半为李荣国租住房屋,李荣国一间房屋分东西两个卧室,东侧卧室放有一木床和一辆红色跨骑摩托车,床沿中间有1×2.6﹎可疑血迹,床东头有一把高梁杆制作的小刷,刷把上缝有一层质地颜色与现场提取相同的红布,水池沿上放有一条装有饲料的编织袋,在其院子西南侧垃圾旁有一红色布块,与高梁刷上和尸体上提取的红色布块拼接茬口接近。
  6、书证,从被害人一只雨鞋内提取纸条一张,内容为“准备60万元现款,星期三领人,在石泉县安排,请等候指定人员,不准设卡,不能跟踪,不准报案,要是不听娃就没命。”

  7、文字检验鉴定书,证明提取的匿名勒索信是李国荣书写。
  8、血迹检验报告,证明李荣国床沿上血迹是受害人华彦杰所留血迹的可能性为99.9999%。
  9、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华彦杰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部并用异物堵塞口鼻致其窒息死亡。
  10、被告人李荣国供述,2007年10月27日下午4时许,他看见华彦杰和李文琴的两个娃在他院子里玩,李文琴带她两个孩子出门玩时,李文琴的儿子不让华彦杰去,华彦杰就独自一人在玩,约半小时后他进屋喝水,看见华彦杰在撕他一本关于《奇门遁甲》手抄本,他很气愤,就骂了华彦杰几句,华彦杰出去后,他听到另一房间有响声,进去一看,华彦杰在搬弄摩托车,他就训了华彦杰几句,华彦杰骂了他一句,他就顺手从床上拿起一木棒,朝华彦杰抡去,打在了华彦杰后脑部,华彦杰倒地后身体不停地动弹,还发出“哼哼”声,他怕被别人听见,又用木棒朝华彦杰头部打了三、四下,这时华彦杰已经不动了,他就从床上拿了一块红色秋裤布塞进华彦杰嘴里,又从地上捡了一块塑料纸,撕成两块,揉成团塞进华彦杰的鼻孔,找来一条装饲料的编织袋将华彦杰装入袋子放在了床前,过了一会吴如早就来找她孙子华彦杰。他怕被人发现尸体,为了转移视线,就找了张白纸,用左手写了内容为“准备60万元现款,星期三领人,在石泉县安排,请等候指定人员,不准设卡,不能跟踪,不准报案,要是不听娃就没命”的纸条,塞进华彦杰穿的一只雨鞋里,当晚他将这只雨鞋放在了通往后院华彦杰家的路边。第二天他将华彦杰穿的另一只雨鞋和打华彦杰的木棒放入炉子烧了,晚10时许他将装有华彦杰尸体的编织袋拖到李文琴家的房檐坎下,将尸体倒入水沟。
  11、物证,红色布块三块,绿色儿童雨鞋一只,高梁杆制作的小扫把一个,已收集在案。
  12、调解笔录,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李荣国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国因不满被害人撕毁其笔记本和搬弄家中的摩托车,持木棒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又用布块、塑料纸堵塞被害人口鼻,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荣国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荣国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荣国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并未供述其犯罪事实,而是在公安机关掌握一定证据,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被告人李荣国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此,李荣国不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荣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经济损失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荣国因琐事故意杀人,作案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制造假象,企图逃避打击,其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荣国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家的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判处死刑,尚不需立即执行死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荣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安平
审 判 员  曹汉民
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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