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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煤集团一名科长贪污300万元公款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天水知名律师  
原京煤集团地质勘探队一科长刘国斌、副科长周和生,被控在职期间合谋贪污公款800万元,挪用公款200万元。今天上午10时30分许,两人因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被一中院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起诉书显示,1998年3月至4月,时任北京矿务局综合地质工程公司(京煤集团地质勘探队下属公司)计财科科长、副科长的刘国斌和周和生,擅自将公司账户中300万公款转出,用于购买国债。

随后,两人又将该笔资金转入两人私设的账户内,平账后占为己有。1998年11月、12月,两人又直接将公司的170万元和60万元转入私设的账户并平账。

2000年12月,两人还将公司的300万元公款转至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用于购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后二人将该笔资金转至私设账户内,平账后非法占有。

此外,检察机关还单独指控刘国斌于1998年5月,将300万元公款转至朋友魏某控制的股票账户内,供魏某使用,后通过平账非法占有。

检方另外指控刘、周二人于1998年3月至9月,将200万元公款转至私设的十个账户内,存入三个月定期,获取利息1.4万余元后才将钱款归还。

法庭上,刘国斌认可全部指控,但称上述做法是为了单位更好地发展。刘国斌的律师则认为,刘国斌是做了领导的"替罪羊"."刘国斌以单位名义开设账户,需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财务章、单位开户证明等7项手续,刘国斌只掌握财务章,其他的材料若没有相关部门及领导同意,他是不可能开得了账户的。"刘国斌的律师表示。

检方表示,刘、周二人之所以多年没有案发,是因他们一直掌控着账户,年底单位查账时,账目是平的,所以很难被发现。

法院审理认为,刘国斌、周和生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刘国斌、周和生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也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刘国斌贪污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判处死刑,但鉴于部分赃款已追缴等情节,故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和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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