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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运合同履行中因第三者全部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天水知名律师  
[内容摘要]
客运过程中,因第三方的全部责任导致乘客伤亡,在第三者无赔偿承担能力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有三种意见:1、支持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2、不赞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解决;3、不同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认为若承运方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责任(即没有过错),导致乘客发生人身伤害,乘客要求承运方承担责任时应选择违约之诉,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客运合同承运方在履行客运合同中未履行将乘客安全的运送到目的地,并保证乘客在运送途中免遭各种损害的义务,要求客运合同承运方承担违约责任,能确保乘客所受到的伤亡损失相对而言得到全部的补偿。
[主题词]
客运合同第三者责任致伤乘客赔偿
[正文]
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是当事人就一方为他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其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获得报酬的合意。在当今交通运输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因汽车客运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发生事故的原因各不相同,当事人采取的要求伤害赔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乘客在乘坐客运车辆中因交通事故致伤, 客运车辆承运方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汽车客运过程中,因第三方的全部责任导致乘客伤亡,在第三者无赔偿承担能力的情况下,乘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违约之诉要求客运合同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额可能超出以往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的赔偿数字,引人关注。对此有关媒体报道,在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上大致有三种意见:1、支持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2、不赞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解决;3、不同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权利人应依据何种法律关系要求赔偿,在实践中曾产生争议。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意见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均有不适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用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确定经营者的义务时是这样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是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欺诈责任的赔偿问题的特别规定,前提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有欺诈行为。 乘客与客运经营者因客运合同发生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违约之诉要求营运者承担责任,确有不当。因为作为客运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运方,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导致违约,其行为本身并无欺诈行为,同时合同法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规定是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例外,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而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合同法》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所应依据的法律规定也有特别法明确的叙述。因此,该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恰当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是规范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大法律、法规依据,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者、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受损害者据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依据。该法是按照车辆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及责任的大小为依据,确定事故责任者的赔偿责任,若承运方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 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则乘客有可能不能获得全部赔偿;而客运合同承运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论其有无责任,只要在履行客运合同中造成乘客伤害,就应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客运者在交通事故中若无责任,则乘客无法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要求承运方承担责任。因此,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有可能导致乘客无法依法得到相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既有违约责任,又有侵权责任。违反合同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为法律所承认并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中任何一方违约,即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均属于违约行为。构成违约应具备下属要件:(1)合法有效的合同;(2)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3)主观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其他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此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又适用于违约行为责任。在侵权行为责任中,除适用过错责任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存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当客运合同承运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又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时,乘客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客运者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因而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客运合同承运方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不当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在客运合同履行中,若非自身原因或自己有故意、过失,则可依据本条规定依法向承运方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里乘客享有的是违约请求权,是因违反安全运送义务而生的请求权。本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因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乘客安全的运送到目的地,并保证乘客在运送途中免遭各种损害。合同法作为交易的基本规则,其规范对象是当事人在商品和劳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交换关系。客运合同是合同法的有名合同,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在约期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路线、将乘客安全送到约定地点;同时,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的伤亡及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条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乘客遭受不法侵害之后,则依法产生了基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请求权,这就产生了权利竞合问题,受伤乘客可选其一。因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上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一般不根据违约责任而予以赔偿。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出现竞合时,如果因违约行为导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对于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承运方有过错的情况下,选择依法追究违约方的侵权责任,则既可以使自己的物质损失得以补偿,又可使自己的精神损害得到抚慰。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门,均承担着保护公民、法人的合同权益的任务;在责任方面,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均为民事责任。《民事通则》由于立法较早,对合同责任规定的是粗框架,《合同法》是立法机关在总结立法经验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而制定的较为完整的法律,虽与《民法通则》有部分相互渗透和融合,但《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毕竟是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存在的,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在客运合同履行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发生人身伤害,若承运方存在过错,则乘客选择侵权之诉较之违约之诉更为有利,在法律适用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要求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在客运合同履行中,若承运方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责任(即没有过错),导致乘客发生人身伤害,乘客要求承运方承担责任时应选择违约之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客运合同承运方在履行客运合同中未履行将乘客安全的运送到目的地,并保证乘客在运送途中免遭各种损害的义务,要求客运合同承运方承担违约责任,能确保乘客所受到的伤亡损失相对而言得到全部的补偿。
[内容摘要]
客运过程中,因第三方的全部责任导致乘客伤亡,在第三者无赔偿承担能力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有三种意见:1、支持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2、不赞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解决;3、不同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认为若承运方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责任(即没有过错),导致乘客发生人身伤害,乘客要求承运方承担责任时应选择违约之诉,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客运合同承运方在履行客运合同中未履行将乘客安全的运送到目的地,并保证乘客在运送途中免遭各种损害的义务,要求客运合同承运方承担违约责任,能确保乘客所受到的伤亡损失相对而言得到全部的补偿。
[主题词]
客运合同第三者责任致伤乘客赔偿
[正文]
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是当事人就一方为他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其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获得报酬的合意。在当今交通运输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因汽车客运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发生事故的原因各不相同,当事人采取的要求伤害赔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乘客在乘坐客运车辆中因交通事故致伤, 客运车辆承运方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汽车客运过程中,因第三方的全部责任导致乘客伤亡,在第三者无赔偿承担能力的情况下,乘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违约之诉要求客运合同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额可能超出以往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的赔偿数字,引人关注。对此有关媒体报道,在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上大致有三种意见:1、支持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2、不赞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解决;3、不同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权利人应依据何种法律关系要求赔偿,在实践中曾产生争议。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意见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均有不适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用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确定经营者的义务时是这样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是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欺诈责任的赔偿问题的特别规定,前提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有欺诈行为。 乘客与客运经营者因客运合同发生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违约之诉要求营运者承担责任,确有不当。因为作为客运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运方,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导致违约,其行为本身并无欺诈行为,同时合同法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规定是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例外,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而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合同法》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所应依据的法律规定也有特别法明确的叙述。因此,该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恰当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是规范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大法律、法规依据,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者、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受损害者据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依据。该法是按照车辆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及责任的大小为依据,确定事故责任者的赔偿责任,若承运方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 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则乘客有可能不能获得全部赔偿;而客运合同承运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论其有无责任,只要在履行客运合同中造成乘客伤害,就应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客运者在交通事故中若无责任,则乘客无法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要求承运方承担责任。因此,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有可能导致乘客无法依法得到相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既有违约责任,又有侵权责任。违反合同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为法律所承认并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中任何一方违约,即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均属于违约行为。构成违约应具备下属要件:(1)合法有效的合同;(2)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3)主观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其他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此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又适用于违约行为责任。在侵权行为责任中,除适用过错责任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存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当客运合同承运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又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时,乘客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客运者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因而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客运合同承运方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不当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在客运合同履行中,若非自身原因或自己有故意、过失,则可依据本条规定依法向承运方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里乘客享有的是违约请求权,是因违反安全运送义务而生的请求权。本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因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乘客安全的运送到目的地,并保证乘客在运送途中免遭各种损害。合同法作为交易的基本规则,其规范对象是当事人在商品和劳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交换关系。客运合同是合同法的有名合同,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在约期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路线、将乘客安全送到约定地点;同时,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的伤亡及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条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乘客遭受不法侵害之后,则依法产生了基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请求权,这就产生了权利竞合问题,受伤乘客可选其一。因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上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一般不根据违约责任而予以赔偿。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出现竞合时,如果因违约行为导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对于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承运方有过错的情况下,选择依法追究违约方的侵权责任,则既可以使自己的物质损失得以补偿,又可使自己的精神损害得到抚慰。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门,均承担着保护公民、法人的合同权益的任务;在责任方面,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均为民事责任。《民事通则》由于立法较早,对合同责任规定的是粗框架,《合同法》是立法机关在总结立法经验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而制定的较为完整的法律,虽与《民法通则》有部分相互渗透和融合,但《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毕竟是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存在的,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在客运合同履行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发生人身伤害,若承运方存在过错,则乘客选择侵权之诉较之违约之诉更为有利,在法律适用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要求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在客运合同履行中,若承运方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责任(即没有过错),导致乘客发生人身伤害,乘客要求承运方承担责任时应选择违约之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客运合同承运方在履行客运合同中未履行将乘客安全的运送到目的地,并保证乘客在运送途中免遭各种损害的义务,要求客运合同承运方承担违约责任,能确保乘客所受到的伤亡损失相对而言得到全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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