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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8 8:54:41 留言
2008年5月22日,卖方交给买方其与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原件、交费收据复印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出售房屋给买方,此时卖方已经交付房屋于买方,买方也已全额支了合同约定的全额价款,2008年6月22日卖方取得土地使用证,2013年12月7日,卖方取得房屋产权证。2014年卖方隐瞒买方到农行抵押,2018年“两证”被撤销,。买方向当地法院诉卖方进行违约赔偿,一,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成立,但没有生效,请各位给说说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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