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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陆县亿万富翁亿万资产零元转让事件调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天水知名律师  
调查动机:

  山西省平陆县,地处山西省南端,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在夏朝和周朝时,被称为虞国,平陆境内,地质构造复杂,矿藏丰富,现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种类达26种,总储量达20亿吨以上。尤其是煤、铝、铁、硫、石膏、硅铜、大理石等储量大、品位高、易开采。

  60多年前,中学语文课本上的《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弟兄》的故事,就发生在这里。60多年后,“山西亿万富翁遭非法拘禁 亿元资产被零元转让”一事,又一次让这个县城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处。

  百度百科显示:卫宪法,山西省平陆县人,铝矾土煅烧技术专家。1989年,卫宪法承包了经营不景气的煅烧厂,合同约定期满增值部分归卫宪法所有。1998年,官方确定该厂为私企。但因卫宪法不愿掏被官员讹诈的200万元,而未能及时变更企业性质。

  在卫宪法拥有数亿资产的企业后,趏岩峰(员岩峰)等操纵部分基层腐败干部,无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非法拘禁卫宪法、强行收缴企业全部资产,并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趏岩峰。随后卫宪法开始奔走在运城、太原、北京,四处投告。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委及政府严令督办下,非法拘禁案有了突破性进展,三名官员中的两名被判罪名成立。运城市纪检委高度重视零元转让案,成立专案组,一月内先后两次双规了时任常务副县长赵建新。但就在这关键时刻,赵建新离奇自杀,线索断裂。

  2012年12月4日,第12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深受微博63小时秒杀正厅级高官报道鼓舞的卫宪法开通了微博,在微博上陈述冤屈。

  2012年12月08日,有位神秘蓝衣人进入卫宪法的房间,之后,卫宪法神秘失踪,生死不明。

  一场离奇的经历,一段血泪的控诉,卫宪法的经历一经媒体披露,即在网上博得了无数人的眼球,很多人在对此卫宪法的经历报以同情之余,也在寻求真相到底是什么?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远赴山西省平陆县,就该事件展开了深入调查,却发现,此事别有洞天。

  亿万富翁还是负债累累?

  赶到到平陆,已过腊八,街上的人们已开始准备置办各种年货了。

  与热闹的县城相比,位于县城以东30多公里外的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却是一副萧索荒凉的景象,也许只有荒芜的厂房、生锈的设备,才会记得厂子曾经的辉煌。

  谁是真正的承包人?

  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是1986年11月13日平陆县计划委员会《关于成立“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的通知》(平计工(1986)第64号)批准建立的,成立之初是由平陆县民政局拨款和原曹川乡(后改为镇)民政办筹资负责开办,工商登记为集体企业。

  1989年1月,乡民政办与煅烧厂职工卫宪法签订《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利润承包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合同主体:“发包单位:曹川乡民政办 简称甲方,承包单位:本厂卫宪法 简称乙方”,

  主要条款:“一、甲方提供煅烧炉两座,场地15.96亩,房屋六间,价值7.9万元。二、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财产,在承包期内保本保值。三、承包期限为八年(1989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13日)。五、每年上交纯利润4.3万元,分两次交清。每年五月底前交1.5万元,次年元月十五日前交2.8万元。八、合同期满增值部份(原文如此,应为‘分’)归乙方所有。”

  落款:“甲方单位:曹川乡民政办(章),代表人:梁贵发(签字),乙方单位: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代表人:卫宪法(签字)。”

  1989年7月15日,平陆县民政局下发了《平陆县民政局关于卫宪法同志任职的通知》,卫宪法被任命为该厂厂长。

  对于承包合同,一份由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赵旭东、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等教授们出具的《法律咨询论证意见书》(下文简称论证书一)中认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利润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期内,以及在合同履行期满时,曹川乡民政办只对煅烧厂保值部分享有收益权,所有的增值部分全部归卫宪法所有。”

  与此同时,另一份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黄勇等教授们出具的《法律咨询论证意见书》(下文简称论证书二)则认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利润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主体双方是曹川乡民政办和煅烧厂,财产增值部分应当是煅烧厂的法人财产。实际经营者(指卫宪法)作为承包方的代表不能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

  记者随即查阅了相关资料,198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承包经营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至3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

  不过,卫宪法依旧认为,自己就是承包人,厂子的增值部分就应该是属于他的,不但如此,平陆县里很多人也是这么认为的,包括县民政局的人。

  卫宪法是不是亿万富翁?

  谁是承包人的问题,可以先放置一边,因为,如果不是卫宪法,此事件就没有调查讨论的必要了,就先假定是卫宪法。

  下面就要来弄清楚第二个问题:卫宪法究竟是不是亿万富翁呢?换句话说,煅烧厂究竟又值多少钱呢?

  按照前期的一些报道和卫宪法的说法,到2006年,煅烧厂资产已经过亿,后被政府强行无偿收走。

  然而在采访中,当地政府却表示,截止2006年,煅烧厂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时任煅烧厂供应科科长,在厂子工作了六七年的郑广秀对记者说:“煅烧厂的效益当时确实很不景气,厂子也欠了很多债,工人的工资、原料的运费都支付不了。而卫宪法长期不在厂子里,说是出去搞融资去了,其实是出去躲债去了。”

  看到厂子效益实在不景气,郑广秀最终选择了跳槽。

  然而,时任煅烧厂副厂长的蒋文江,在之前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却有着另一份说辞,“虽然老卫经常外出看病,银行的贷款也快到期了,但厂里的生产经营状况很好,资金也很充足。”

  “蒋文江是卫宪法的亲妹夫。”对此,郑广秀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随后查阅了煅烧厂近几年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平陆县工商局的一位老同志告诉记者,要看懂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里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首先要明确几个简单的财务概念,“资产”、“负债”、“净资产(又叫所有者权益)”、“利润与亏损”,“简单地说,资产就是企业一共有多少钱,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负债就是外面欠了多少钱,净资产就是资产减去负债,即企业值多少钱,如果净资产为负,就是所谓的资不抵债;利润与亏损就是当年赚了多少钱或者赔了多少钱。”

  报告书显示:1994年,利润11.9万元;1995年,利润6.48万元;1996年,亏损7.3万元;1997年,亏损为11.04万元;1998年,亏损8万元;1999年,亏损8万元;2000年,亏损1.1万元;2001年,亏损152万元;2002年,利润10万元;2003年,资产总额2130万元,负债1494万元,净资产总额636万元,亏损额43万元。(2004、2005年煅烧厂未进行年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给出的理由是当时找不到卫宪法。2006年,卫宪法将煅烧厂转承包给齐力公司(即卫宪法后来状告的员岩峰的公司)后,齐力公司进行了补申报,本文在此未采用)。

  从这份年检报告中,可以看到,从96年以后,煅烧厂就是亏多盈少,净资产到2003年底也就只有几百万。

  2006年,平陆县煅烧厂清产核资组给出的结论更让人瞠目结舌:截止2006年年底,煅烧厂资产总额为22067242元,企业负债高达4300多万,净资产为—1900多万。这其中还未包括齐力公司提出的3000万债权债务纠纷(工作组当时意见,齐力公司的债权待经司法程序确定债权具体数额后,再另行处理)。

  据了解,2006年11月27日,清算组通过平陆电视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对平陆铝矾土煅烧厂进行债权申报核实,从11月28日至12月4日,提出申报的共355家,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大部分债权,有煅烧厂出具的借条,但却没有入账,4000多万的债务,煅烧厂账面上只有900多万。

  从附录的债权明细中,记者看到,借款种类包含借款、贷款、押金、工资、土地租赁费、饭费等各个方面,数目最大的为平陆农行的申报数1700多万元,账上却只有360万元,数目最小的为一名叫庄学荣申报的工资60元。

  之后,审计部门对煅烧厂的财务审计出了11项问题,其中金额最大的一项就是,农行贷款800万元的资金去向,企业银行存款账面未体现。

  “审计结果出来后,卫宪法就又找不见了,煅烧厂的账本也不见了,”一位参与当年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平陆公安局曾对此立过案,后来不知为何又不了了之。

  粘土矿权归属归谁

  既然煅烧厂净资产,为什么卫宪法会称自己坐拥亿万资产呢?卫宪法表示,煅烧厂名下还有五个粘土矿,但是,2006年资产核资时,未对此采矿权进行评估。

  卫宪法之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承包煅烧厂后,先后以曹川镇柏崖低耐火粘土矿、曹川镇郝刘庄耐火粘土矿、曹川镇曹河耐火粘土矿、曹川镇朝阳坡耐火粘土矿、曹川镇冯家底耐火粘土矿的名义办了5个采矿证,五个矿区总面积2.6278平方公里,保有铝矿石总储量达300.03万吨(当时,以粘土矿的名义采集铝矿石,在平陆当地很普遍,2008年,山西省一次非煤资源整合已将此事纠正),按照现在的铝矿石价格,几个粘土矿总价值早已达到数亿。

  卫宪法说,采矿证在他承包时,是没有的,这是他以私企名义办理,后“为了办手续方便才登记在煅烧厂名下”的,属于煅烧厂的增值部分,应该归他所有。

  有人曾对此事打了比方,“老卫承包煅烧厂就好比一个人租房子,他租的时候房子里只有一张床,后来老卫自己掏钱添置了家具被子,你不让他租房子的时候,不能把人家的家具被子也要走吧。”

  对此,《论证书一》也认为,“按照承包合同第八条规定,承包经营增值部分均属于为(应为卫,原文如此)宪法所有,卫宪法取得的采矿权当然也属于卫宪法所有。”

  事情的真相是否真的如此呢?

  2011年11月17日,运城市纪检委对此事立案调查后,运城市国土部门给运城市纪委的一份《关于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下属五座矿山采矿权权属问题的核查报告》中这样写到:“九十年代初,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刚起步,无证开采现象较为普遍。平陆县煅烧厂成立后,生产范围是开采曹川地区境内铝矿石,自采矿石,自己煅烧,实际上也是一种无证开采行为。八十年代后期,国家强调规范程序,有序开采,开始实施采矿许可证制度。但因私挖滥采问题由来已久,在具体工作中,大多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方式,逐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顺序。在此背景下,1990年至1997年,平陆县煅烧厂先后取得五座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总生产规模每年8.5万吨,保有总储量300.03万吨。”

  运城市国土部门得出的结论是,“五座矿山的采矿权应属于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集体所有。”理由一:“从登记情况看,五座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单位均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申请登记表使用的均是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采矿申请登记表;采矿权人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理由二:“法律上,国家在1998年以前,法律规定的采矿权取得方式是国有或者集体企业通过审批,无偿获得,不允许个体开采“国家不开采的小矿床”,直到1998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后,才允许个体性质的企业办理小矿床采矿证。”理由三:“从储量上看,按照有关规定,五座矿山不属于零星分散的矿产,只有集体企业才可以取得如归规模的采矿权。”

  一位从事矿山开采工作的朋友向记者进一步解释说,2006年煅烧厂的采矿许可证与如今交过资源价款获得的采矿证不同,主要特点,一是煅烧厂的采矿许可证是无偿获得的,二是这种许可不是把整个矿山都许可给了采矿者,而是每年许可了一个开采量上限,可以少了,但不能多了,三是这种许可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两到三年,到期后,被许可人可向国土部门提出延续,能不能继续被许可,要视情况而定。

  “简单一句话,”这位朋友说,“煅烧厂获得的,就是一个一年可以开采8.5万吨铝矿的一项权利,而按照当时的铝价,全开采出来,一年也就是几百万的毛利。”

  于是,有人也打了个比方,“老卫租了房子,通过装修、购买家具,让房子增值了,增值部分应该是他的,但是,房子的地皮因为国家政策涨价了,不能算是他的吧?”

  同时,《论证书二》中,则有这样的表述:“煅烧厂改制前其所取得的采矿许可权,仅仅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不能进行转让,所以该等<采矿许可证>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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