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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外出打工疑心娘家指使 持刀伤人赔钱领刑后悔不已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8日 天水知名律师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因其妻胡甲外出打工,便认为是其岳母马某将其妻改嫁他人,便产生了报复心理。2012年9月9日13时许,丁某独自来到岳父被害人胡乙家中,与胡乙发生争吵。当时帮胡乙干活的王某还劝说被告人丁某,但丁某不听劝说,仍一直坐在胡乙家的沙发上。到2012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趁胡乙睡着后,被告人借助手机亮光在沙发下面找了一把斧子和菜刀摸到胡乙睡着的床前,被告人将斧子放到床边的地上。用手机亮光查看胡乙所睡住置,便用菜刀朝胡乙头部乱砍,胡乙受伤后醒来与被告人抢夺菜刀液到床下。在丁某对胡乙进行殴打时,胡乙的孙子被害人胡丙惊醒后用本方打丁某的头部,丁某抢过木方将胡丙头部打伤。胡乙受伤后到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17天,经诊断为右侧聂顶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用医疗费8719.09元。胡丙受伤后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6天,诊断为额骨右侧、左颞顶骨粉碎凹陷性骨折,用去医疗15083.13元。经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作案后,丁某携带斧子逃离现场,逃跑到桃源乡大水塘村其表哥李章俊家中。经鉴定:被害人胡乙、胡丙所受损伤属重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用菜刀砍伤被害人胡乙头部、用木方打伤被害人胡丙头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证据支持,指控成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乙、胡丙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乙、胡丙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37000元(已履行20000元,剩下17000元定于2014年2月28日支付),且庭审中被害人胡乙、胡丙的法定代理人胡丁书面表示对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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