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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标电动车”入刑值得商榷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天水知名律师  
  摘要:醉驾摩托车入刑,一般没有争议,但是醉驾超标电动车是否入刑,则需要慎重考虑。我们在享受刑罚所带来的社会安全的同时,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司法工作者,都仍需坚持或者明确一个理念,刑法不仅打击犯罪,更有人权保障的功能。
  醉驾超标电动车入刑有无法律依据?
  从国内判例来看,温州市下面的一个县级市瑞安市已经出现了首例“醉驾电动车入刑案”。2011年5月泉州市交警支队决定开展常态化的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将参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判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从上述报道看出,醉驾超标电动车已经入刑,而入刑的理由就是,相关电动车超过“国家标准”而被划为机动车行列,因此,醉驾超标电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那么这个“国家标准”是什么,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能否参照这个“国家标准”?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电摩条件》)新国标,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个标准是在众人的非议之下而“暂缓执行”。因此,上述报道中以一个暂缓执行的“国家标准”来界定被告人骑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进而以危险驾驶定罪处罚,在法理上难以成立。它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另外,即使这个“国家标准”正在执行,那么是否可以参引这个标准?也就是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的解释能否参照其他非刑事法律,这就涉及到对于罪刑法定如何解释的问题。
  在最初意义上,罪刑法定之“法”仅指刑法,然而,为适应社会的急剧变化,立法者通过空白罪状和参见罪状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非刑事法律引入刑法领域。刑法第133条规定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表述,刑法第145条出现“不符合人体健康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罪状表述方式。这样我们可以看出,刑法中引用非刑事法律来进行罪状描述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甚至还包括行业标准,但是,我国刑法总则第五章中的第96条对进入刑法领域的非刑事法律的范围做出了总体的限定,即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而通过比较刑法分则各个“行政刑法”的条文和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刑法分则中对于非刑事法律的规定是大于总则的规定。
  具体到危险驾驶罪中,对于“机动车”的解释是按照总则的规定,还是参引其他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还涉及到被告人人权保护的问题,应当从最严格意义上进行解释,而不应当随随便便找一个“国家标准”进行解释,因为普通人、社会大众不太会去关注自己业务范围之外的“国家标准”,他们的制定很大程度上没有经过全体国民的“举手表决”,也就缺乏正当性的基础。另外,按照一般的法理,在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内容的时候,刑法总则当然应当统领分则内容,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考虑,对于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解释只能参引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不能是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也即,对于醉驾超标电动车动用刑罚处罚,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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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酒后驾车最新标准
  酒后驾车处罚标准:
  酒精含量20mg~40mg/100ml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δ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暂扣1-2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
  酒精含量60mg~80mg/100ml或一年内因饮酒后驾车第二次被处罚的,暂扣3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
  酒精含量80mg~1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δ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酒精含量大于1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又不同:饮酒后驾驶暂扣3个月驾驶证,处500元罚款;醉驾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此外,一年内有醉驾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教练员酒后随车从事教学活动的,按照机动车驾驶人酒驾的规定处罚。
  三种“损招”照样挨罚
  1、见交警就跑
  交警发现司机有酒驾嫌疑,让司机靠边停车。待交警δ走近时,司机趁机弃车逃跑,想让交警无法抓到其酒驾证据。这种做法今后将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Υ法行为进行处罚。
  2、当场喝酒
  交警拦下车后,原本酒后驾车的司机赶?又喝上几口酒,让交警无法取得真实证据。交警可报110,司机同样可能面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3、反锁车内
  交警发现司机有酒驾行为,但司机试图将自己反锁在车内,让酒精挥发后再出来。该行为同样将被110民警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Υ法行为进行处罚。
  2009年12月17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α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Υ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对Υ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Υ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或城市快速·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Υ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Υ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Υ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Υ法警告教育面,减少了交通Υ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Υ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
  将上道·行驶的机动车δ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Υ法行为的记分合并;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Υ反规定载客”等Υ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据了解,调整后Υ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与此同时,进一步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Υ法行为,对Υ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
  同时,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酒后驾车规定: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100毫升80毫克为酒后驾车,如大于?100毫升80毫克为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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