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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拦路抢劫获刑二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3日 天水知名律师  
潘某光天化日下乘摩托车在公路上进行拦路抢劫,让当地群众恐慌,影响十分恶劣,2013年3月6日被广西富川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月1月22日晚,被告人潘某伙同罗某、林某、潘某辉、潘某鹏(均已判刑)、徐某、潘某才(均另案处理)等人分乘三辆摩托车将正在公路上行驶的一辆商务车拦下,以所驾驶的摩托车被刮倒为由要求车内人员赔偿,驾驶该车司机林某春要求报警处理,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时,被被告人潘某等人将其手机打跌在地阻止其报警,并当场限时赔偿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林某春等人未随身携带足够的现金,表示愿意回家取钱,但遭到被告人等人不答应,随即持铁棍打砸商务车,并对林某春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林某趁乱将林某春的手机拿走。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春伤情程度构成轻伤,商务车损失折合人民币5361元,手机折合人民币244元。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向法院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被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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