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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路抢劫又伤人 被判徒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1日 天水知名律师  
近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被告人杨某甲、陈某和杨某乙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甲、陈某和杨某乙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七个月不等,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杨某乙伙同杨某丙(在逃)密谋实施抢劫事宜后,于当天来到西林县境内。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杨某乙及杨某丙4人各手持一根钢管站在804县道71KM+100M处(距西林县城3.1公里)的公路上,欲对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处的路人实施抢劫。此时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看到有人设卡拦截后,王某某便率先驾车冲卡,张某某随后加大油门冲过杨某甲等人的拦截,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遂驾车紧追。当追赶至804县道65KM+300M(距西林县城8.7公里)处时,陈某驾驶的摩托车追上张某某,坐在后座得杨某丙举起手中的钢管朝张某某的头部等部位击打,至张某某受伤后翻车倒地,随后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劫走张某某身上的挎包(包内有现金700元),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四被告人将抢得的人民币700元平分。

  2012年8月4日、8月8日,被告人陈某、杨某乙先后到西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张某某所受的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杨某乙的家属代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杨某乙各赔偿给被害人张某某被抢走的人民币及医药费等经济损失2000元,已得到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经审理,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杨某乙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各自代被告人各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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