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2008年吴某因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拘,我所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代理律师,以下代理意见被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采纳,吴某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取保候审被取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定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
吴某确实不知道该商标已注册,案件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吴某知道该商标已注册。
二、深圳市某公司作为先使用人继续使用“bluetooth”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但不应当把这种行为作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处理。吴某作为公司员工不构成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