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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什么部门实施 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扣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天水知名律师  

 李继新,天水知名律师,现执业于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什么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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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该法律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指导,并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什么部门实施、实施部门有哪些权措施保障职责的履行,下面对此问题进行简单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道路交通法的实施部门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该条款说明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各自的发展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相关政策,并负责统筹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该条款说明由于军队和武警职责的特殊性,其机动车的管理由自己单独管理,不受公安交通警察的约束。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该条款说明对于在农田、厂区等内使用的拖拉机、农业机械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也不受公安交通警察的约束。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该条款说明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而交通部门和建设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负责道路交通工作。

二、实施部门有哪些权措施保障职责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该条款说明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行使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为。以上措施均属于行政处罚。如果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则依照刑法的相关罪行予以处理,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刑事。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社会民生等重要领域,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什么部门实施、实施部门有哪些权措施保障职责的履行,法律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从该法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法的实施部门主要是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法律也赋予了他们相关权力予以保证自己职责的履行。

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扣

  摩托车在我国大部分城市是非常常见的机动车,往往很多摩托车驾驶者都没有驾驶资格证,属于无证驾驶,被查处是会将摩托车扣留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扣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扣

  无证驾驶应当视具体情节轻重,依据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3、特别声明: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

  4、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a)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b)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c)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死亡注销证明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交通事故的赔偿

  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也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当时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不成一直意见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三、无证驾驶的情形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处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 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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