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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 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日 天水知名律师  

 李继新,天水知名律师,现执业于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

  核心内容: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而合同法规定有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样的

  委托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合同,虽然说在合同中有很多种的类别,但是委托合同是最特殊的一种了。关于委托履行地的相关规定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




  一、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样的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委托合同法律特征


  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


  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三、委托合同种类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概括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共同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知识,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毕竟这是一个专业的经济学术语。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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