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新,天水知名律师,现执业于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案情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空调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向我公司出售某一品牌空调1000台。在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同时,甲公司也按照约定向我公司交付了空调800台。但因其货源不足,甲公司无力在合同约定期间交付剩余200台空调。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商定,由乙公司向我公司交付剩余200台空调,甲公司并将我公司所付货款的20%转付于乙公司。同时甲公司通知我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发货。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向我公司发出200台空调。我公司在接到货之后,经检验,发现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甲公司提出要求退货。甲公司不同意,称丙公司所发货与其无关,如有质量问题,应由乙公司负责。双方协商不成,我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
1、我公司与甲、乙公司在本案中是什么关系
2、法院将会对本案作如何处理
二、解答
1、贵公司和甲公司为空调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受托人,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代为履行其对贵公司的债务。
2、甲公司应当向贵公司承担违约。
本案中,贵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空调买卖合同,双方系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
甲公司因为货源关系无法完全履行其对贵公司的合同义务,遂在其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后,通知了贵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发货。但就其所通知的内容来看,不能认定为甲公司是将其合同债务转让给了乙公司。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须通知债务人,而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不属于债务的转让,一是没有债务转让的明确意思表示,二是也没有经过贵公司的同意,只是告知。
《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本案属于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乙公司的行为就是第三人代甲公司向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其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甲公司承担。由于乙公司交付贵公司的200台空调质量不符合贵公司和甲公司之间合同的约定,因此,法院将判决甲公司应当向贵公司承担违约。《合同法》规定的违约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等。如果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必须赔偿相应的损失。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甲公司应当负责为贵公司调换空调,如果实在没有货源只能对200台空调进行退货处理,并赔偿贵公司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国家法律总规定。债权人是可以进行转移的。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下,第三方就应该履行该债务人多应承担的义务。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合同部分不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不适当履行主合同包括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
在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只是不完全适用,而是按比例适用。这实际上是承认定金罚则可以分割适用。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消灭的前提是主合同债务得到全部履行,主债务的任何一部分未得到履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就未完全消失,对于该部分未履行的债务依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这样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趋于平等。因为合同义务的任何一部分未得到履行,非违约方都会因此受到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承担相当的,如果部分违约方当事人并未因其部分违约行为而受到应有的惩罚,实际上就是放纵了违约行为。定金罚则的分割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体现定金的担保作用。
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是要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
1根本违约。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的迟延履行行为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目的落空的时候,才能适用定金罚则。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实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因此得以允许适用定金罚则。
2法律没有其他的特殊规定,当事人没有其他的特殊约定。如果法律特别规定不得适用定金罚则,则不得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在定金合同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遵照当事人的约定。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定金罚则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亦可说,它以违约的存在为前提,是承担违约的一种形式,无违约,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一般只能针对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对部分履行的,定金罚则可针对不履行部分适用。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应当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种违约情形。
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我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1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执行案件中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适用定金罚则作出了司法解释。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金的违约制裁效力得以发生的条件“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地、不能履行等违约形式。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合同部分不履行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对于合同部分不履行的,有违约现象的,可一对不履行不同的一方处以一定的罚金。在处罚相关罚金后,还是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