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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否可以不用查明与所帮助的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年5月5日 天水知名律师  

【问题来源】一名律师提供了一个自己亲自经历的案件说,一名被一些实际提供银行卡为网络诈骗取钱的人,说成是主使他们洗钱的人,开始被公安机关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查出他与犯罪集团或人员有联系的证据,后又被改为掩饰、隐瞒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罪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但仍然没有他与犯罪集团或人员有联系的证据,所以,更不可能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而司法机关认为,追究诈骗罪需要与犯罪集团有关系的证据,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不需要。所以,请求研究会给予探讨解答。

【分析解答】掩饰、隐瞒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对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必须是明知的而故意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所以,应当知道他要为什么人的什么犯罪行为而故意去掩饰、隐瞒,自然要通过与上游他所帮助的犯罪人员的联系和行为表现去判断,就不可能在不知道有上游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而实现。这在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办案规则中都是有规定的。

1、《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这里要求的是以“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并且“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所以应该要知道上游事实。而上游犯罪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尚未依法裁判,以及因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并不等于不用查实上游犯罪,不论行为人是否知道上游犯罪,是否与上游犯罪人员有联系,是不是故意为隐瞒掩饰上游的犯罪人员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故意实施行为,必须要能确定所掩饰、隐瞒的是上游犯罪所得。  

2.《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一、审查证据的要求(一)第3条第(2)项规定:证明提供帮助者的主观故意的证据:“提供帮助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指证、证人证言;双方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信息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履历、前科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双方资金往来的凭证、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的收益数额、取款时的监控视频、收入记录、处罚判决情况等。”

这里要求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的指认,证人语言及后面说的双方的具体情况,显然是针对网络诈骗犯罪与掩饰掩盖犯罪所得人之间而言的。仍是依赖于对上游犯罪情况查证属实,并且根据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联系,行为过程的主、客观证据综合认定。

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可以不查明与所帮助的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而构成本罪。

三、不能混淆不同的罪名对“明知”的要求

有些帮助者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明知”,可以通过第三方的告知或自身行为进行推断,不需要知道具体的上游犯罪,但那不是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而是相关行为所能表现出的与相应解释中指明的罪名相关的“明知”,应根据相关解释所指明的罪名认定犯罪。将在其他对应的讲座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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