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知名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619386629
13619386629
邮箱:LJXLAWYER@163.COM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消防队对面建新小区直行至墙边
站内搜索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芜湖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天水知名律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市工商局《芜湖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芜湖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管理的主要机关,其合同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指导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二)依法对合同进行鉴证;
  (三)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四)在进入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前,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行政调解合同纠纷;
  (五)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资信和相关咨询协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合同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本单位的合同管理,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
  各级金融机构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对用户单位签订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或参照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特殊行业及有特殊要求,需自制合同文本和格式合同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企业遵守合同的信用程度和合同水平进行评估、检验、认定。对符合“重合同、守信用”标准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当事人以企业的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及其它企业动产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的,应当持签字盖章的抵押合同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下列重要的合同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
  (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装饰合同和室内装饰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二)交易会(包括展销会、订货会)上签订的合同;
  (三)化肥、农药、粮食和种子购销合同;
  (四)动产抵押合同;
  (五)委托拍卖合同;
  (六)财产租赁合同;
  (七)其它重要合同。
  第十条 下列合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专营物资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
  (三)液化气销售合同;
  (四)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档案和统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行政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其合同权益受到合同欺诈行为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的,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被查处单位和个人有关合同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三)依法先行处理不易保存的物品,保存价款;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非法印制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欺骗手段致使合同鉴证错误的,鉴证无效。 鉴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进行合同鉴证,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其抵押合同无效,由登记机关注销(企业抵押物登记证),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 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收回牌匾、证书。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失职渎职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ll Right Reserved 天水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1938662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