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由来】行为人提供银行卡等转移、支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都有规定,行为人介入的原由、目的、实施的行为方式、产生的后果等可能都是相同的,所以许多法律人员认为二者属于竞合的罪名;甚至一些人认为:即使不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完全能够妥当处理所有的帮助行为;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对不同的规定相互套用,一度出现适用法律不准确的现象。
【分析解答】
两个罪名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所以主观认知的内容和要求不同,判断方式不同,因而导致的处理结果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犯罪客体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破坏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
(二)双方的主观故意内容和明知的程度要求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的行为,只要达到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就可以,至于网络犯罪人员实施什么样的犯罪,有没有非法所得,都不是明确知道的内容;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要明知他所掩饰、隐瞒的财物是他人的犯罪所得,如果不知道是什么人的犯罪所得,就谈不上掩饰,隐瞒。
(三)判断“明知”的方式不同
故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第三方和帮助者的行为,以及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其“明知”;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要以“上游犯罪为”前提,在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根据帮助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联系、行为方式、既往经历等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判断。
(四)处理不同
如果行为人大量使用银行卡,其他结算工具等帮助取现、转账,但并未查清于上游犯罪人员的联系,或者不能通过与上游犯罪人员的联系方式确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可以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处理;而如果行为人明确知道是上游犯罪人员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即使不具备对提供的银行卡张数、次数等条件,只要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标准,就可以追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责任;如果两种罪名的条件都具备,就可以按“竞合”处理,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