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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打黑除恶的范围和意义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日 天水知名律师  

【政策理论研究】

正确认识和把握党中央,国务院

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内涵和意义

 

引言:一起村干部强占村民宅基地的上访案件,引发了许多问题。当事人曾向打黑部门反映,打黑办批转给区纪检部门办理,该纪检部门以为属于打黑除恶案件不办理。后来当事人起诉,而法院在个别人员的干预下,也是既不立案又不出具手续。造成长期上访。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村干部不是利用家庭或宗教,而是利用村组织的名义强行圈占村民的宅基地,是不是黑恶行为。

 

一、学习打黑除恶常识

要解决本文引言提出的问题,首先学习了解以下几个打黑除恶的常识:

1、什么是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的诉求日益明显,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秩序。所以,这种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秩序的群体就是黑恶势力。同时,涉黑“保护伞”的出现助长了黑恶风气,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所以,这种保护“保护伞”也是打击的对象。

2、横行于基层组织的“村霸”有四大特征是什么?

答:乱政、抗法、霸财、行凶。乱政:不通过正常的行政手段、行政程序做事,甚至扰乱行政秩序;抗法:不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做事,甚至阻挠、对抗法律的实施;霸财:强拿硬要,占有集体或他人的财产。行凶:以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以非正常的方式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3、恶势力是什么?

答: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 群体构成犯罪的,往往形成固定的组织。

4、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政策研究,打黑除恶的范围和意义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意义

政策研究,打黑除恶的范围和意义 

扫黑除恶是时代所需,更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同时,在实际运行中也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打黑除恶的目的,是为了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分析

那么,我们分析一下:村干部依靠权力,而不是利用宗族或者宗教强行圈占村民宅基地,是不是打黑除恶的范围?

(一)从前面我们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可以看到出,打黑除恶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本案中如果村干部认为该村民的宅基地不合法,通过正常的行政程序(比如申请撤销宅基地审批)或者法律程序(如由法院判决宅基批准无效)解决,即使村委会不成功,也是正常的纠纷。但如果以强制或暴力的手段强行索要或者占有,则是违法的行为。那么是不是黑恶性质,我们分析如下:

1、本案例中村干部采取没有采取合法的行政手段或法律手续等解决问题,而是采取用挖机铲地基和强行圈占宅基地的方式,属于暴力性强迫的行为,也是属于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宅基地是一家人生存之根本,把村民被审批后住了十几年的宅基地强行圈占,使一家人近两年(三个年头)不能回家居住,属于非常严重的损害人民群从的合法权益。

3、村委会并没有强制占村民宅基地的权利,原村书记在想利用权力(给当事人另划宅基地)和换当事人原宅基地不成的情况下,与现主要村干部共同以村委会名义阻挠当事人重建房屋,圈占宅基地,具有把持基层政权采取“拳头整治”“黑客政治”的成分。

4、个别乡镇干部,为了帮涉事村干部夺取村民宅基地,不断编造完成说不通的理由,在不断被揭穿仍无法包庇的情况下,不但使纪检部门不处理案件 ,还干扰司法,影响法院立案。从相关部门答复透露和当事人反映中的信息来看,包庇涉事村干部的乡镇上干部是从事纪检工作的。所以,出现了纪检部门不办理案件,还能让法院不敢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手续,使整个法律秩序、社会秩序都无法正常化,这是典型的乱法乱政。

三、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以上情况是非常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特征和目标范围的。各地列举一些打黑除恶重点范围,有些写明确,如1.在农村破坏农业生产生活秩序,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霸占集体财产的“村霸”“乡恶”和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的宗族恶势力。”,写明了在农村破坏农业生产生活秩序,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等情况,本案例中强占村民宅基地,合使一家人无法正常生活,破坏了生活秩序,更是明目张胆的横行乡里、欺压群众而有些地方规定的重点范围关于村干部的只写的利用家庭和宗教势力的情况。这可能也是本案纪检部门认为不是涉黑,未办理本案的原因之一。不过我们要知道这些规定只是指发生较多的重点工作,并非是打黑除恶只办列举出的这些重点工作。如本案村干部能圈点村民被批准居住了十几年的情况确实少见。但却更典型,黑恶色彩更浓,应当引导足够的重视。

四、体会与思考

1、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斗争,也是关系到党和国家以及人民长治久安的工程。决不能只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而是要在实际工作中,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2、更要切记打黑除恶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如果我们的政府连村民的宅基被强行占了都不能保护,任由个别村干部圈占,确无人过问,无人能问,那就失去了打黑除恶的意义,更何谈保持其它的群众利益。

3、各地所列举出的重点范围,只是重点工作,决不能当作全部工作。只要不是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而是采取不正常强占、威胁、逼近等“黑恶”手段,强行占有集体或群众财产,扰乱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行为,都是黑恶行为,都是打击的对象。打黑除恶也不只是要形成固定集团,构成犯罪才打击。即老虎和蝇蚊要一起打。正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4、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受任何外部或者内部个别人员的干扰。防止一人混入特定部门,相关部门都不正常做事的现象。纪检人员更要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法律水平,知法懂法,严格维护社会运行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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