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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投资款打“水漂” 因证据不足败诉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3日 天水知名律师  
近日,广西平乐法院审结一起退伙纠纷案件,原告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2008年5月16日,原告钟小标、钟小超与被告邓光及侯小华、陈健健签订《合股协议书》,成立新疆鑫桂德矿业发展公司。原告钟小标、钟小超二人合占一股,与被告邓光各出资人民币200000元,将人民币400000元交由洪明代管代办公司筹备、成立、开业等相关手续。后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未能实际营运,各合伙人未对合伙盈亏进行过清算。原、被告与洪明就400000元使用情况进行了简单的计算,认为筹备阶段开销资金为人民币171380元,还剩余人民币228620元未使用,尚在洪明手中。被告邓光委托杨小平向洪明收取剩余资金。2008年11月15日,杨小平与洪明两人协商达成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将开办公司所用的经费折成300000元,还剩100000元未使用由洪明分期在2009年2月归还清。原、被告为此对其工作不满意,不再信任杨小平,被告邓光取消了杨小平的代理权,改由原告钟小超去向洪明收取剩余资金,未果。其后原告钟小标、钟小超认为邓光已向洪明收回了剩余资金228620元,因此要求被告邓光退给原告人民币1143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侯小华、陈健健等人是合伙关系。至今未对合伙盈亏进行过清算。被告邓光委托杨小平收款的行为,是属于代表合伙人共同委托的性质。现洪明退款情况、杨小平所收款的去向情况未明,故对二原告要求邓光个人退还其合伙前期投资款人民币11431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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