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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因矛盾冲突纠集他人蓄意报复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8年1月4日 天水知名律师  
人与人之间,相互相处的过程中免不了会有些小小的摩擦和矛盾。要知道,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是不可能拥有完全意义上的和谐的。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在和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当我们和朋友之间有什么摩擦时要冷静客观地面对问题,找出正确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而这些摩擦,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使用暴力解决问题还需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明有期徒刑八年零一个月。

  被告人叶明与吴某(已判刑)、陈某(在逃)因与被害人包海民有矛盾而欲对包海民报复。2004年8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叶明与吴某、陈某纠集谢某、香某、吴某强(均已被判刑)等十几人到浦北县张黄镇“庞十”的冰摊集中后,吴某拿一支猎枪,被告人叶明与陈某等人拿西瓜刀,香某用摩托车搭吴某,谢某搭被告人叶明和陈某,吴某强搭“四角牛”等人,与十余名同伙窜至张黄镇“华怡休闲吧”门前,见到包海民与朋友在酒吧饮酒时,吴某用猎枪朝包海民的大腿打了一枪后,即叫香某搭其逃离现场。包海民左大腿中枪后往城南大门方向走去,被陈某等人持刀追上,朝其身上乱砍数刀,随即乘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包海民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叶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明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叶明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明虽不是最初提出犯意的人,但亦召集人员参与打架,是主犯。本案中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不是直接致被害人死亡,在主犯中情节较轻,在量刑时考虑予以区别。被告人叶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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