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熊萍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2003年11月2日晚,被害人金根荣、金瑞新将与自己发生过纠纷的喻燕辉挟持到上塘镇苏坑村,途中,二人对其进行殴打。在苏坑村,喻燕辉答应赔偿金根荣经济损失后被放回。之后,被告人熊萍华在曾清的邀集下,伙同其他二十余人持梭镖、菜刀、西瓜刀、斧头等到苏坑村找金根荣报复。熊萍华等人在金根荣家没有找到金根荣,就来到金瑞新家。熊萍华伙同曾清等6人(均已判刑)爬铁门进入金瑞新家,找到金根荣、金瑞新后,用凶器对二人乱刺、乱砍,将二人杀伤后逃离现场。金根荣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金根荣因锐器刺伤左胸部造成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金瑞新伤势为轻伤甲级。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熊萍华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2年5月28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熊萍华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金根荣的家属就附带民事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因被害人金根荣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金根荣的家属均对被告人熊萍华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萍华目无国法,持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熊萍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