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官司就是要找个说理的地方,感谢法官的热情帮助。”曹根(化名)向笔者倾诉道。2013年1月15日下午,原告获得合理补偿后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征地补偿纠纷引起的林业行政裁决案件。
2011年10月,南城县某工业园区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着。因县政府在该县天井源乡征地,涉及到该乡罗坊村。原告曹根以持有的2005年林权改革时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对林权证所载的东至界址的征地补偿面积不满。而该罗坊村委会于2009年4月以1981年林业三定时办理的《林权证存根》为依据,将该争议林地划还给塔源村小组。因涉及10多亩林地的征地问题,原告与塔源村小组引起林权纠纷。经被告天井源乡政府裁决,以1981年的林业登记为依据支持了塔源村小组的要求,原告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由于本案牵扯到县政府征地拆迁案件的进行,承办法官决定先现场调查。经现场勘验,争议山场已平为平地,经各方指认,原房屋和小路均已不存在,争议林地东至范围无法确定。承办法官认识到因争议林地难以还原原貌,案件处理难度加大。承办法官找到被告释明,要求妥善处理征地事宜以防矛盾扩大,同时向县委县政府通报相关案情。被告知晓争议林地的复杂性,为避免影响县政府对原告房屋的拆迁工作,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告主动多次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了谅解,遂产生上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