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知名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619386629
13619386629
邮箱:LJXLAWYER@163.COM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消防队对面建新小区直行至墙边
站内搜索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5年8月5日 天水知名律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50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志勇,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6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志勇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付志勇携带钢丝钳等作案工具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翼文苑39幢二楼217、219房间,剪断电线,窃得安装在墙内的“力安”牌2.5平方铜心线10斤。同期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付志勇携带钢丝钳、人字梯又窜至上述地点22幢二楼206房间,剪断电线,窃得安装在墙内的“力安”牌2.5平方铜心线30斤。上述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955元。

同年6月16日夜,被告人付志勇又窜至上述地点39幢二楼201、202房间,采用同样方法,窃得“力安”牌2.5平方铜心线60斤,价值人民币1417元。同月18日夜被告人付志勇再次去上述地点行窃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吴志云的陈述,证人吴朝斌、阮海滨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及相关图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9日起至2008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 雷 文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声明:本判决书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All Right Reserved 天水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1938662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