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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少归犯盗窃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6年2月5日 天水知名律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少归,男,1985年12月10日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村7组204号。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日被广州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寄押,同年10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谭文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少归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江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国辉、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菊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少归及其辩护人谭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少归在李德军(已判刑)等人纠集下,伙同李德军、孙志军、刘长军、杨修加(均已判刑)、罗江良、“老方”、“龙伢子”、“付癫子”、“夏矮子”、刘海、“铁伢子”(均另案处理)等人盗窃作案14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373 496元,分得赃款9000余元。被告人刘少归在每次实施盗窃时负责放哨及赃物运输工作。具体如下:
1、2007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李德军、刘长军等8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邵阳市联通公司陈家桥手机基站,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基站gmf2-500yr电池48个。经鉴定被盗的48个电池价值24 000元。
2、2007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李德军、刘长军、“龙伢子”等4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邵阳市联通公司火车南站桃花村手机通信基站,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基站gmf2-500yr电池33个。经鉴定被盗的33个电池价值18 563元。
3、2007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孙志军、李德军、刘长军、“付癫子”、杨修加等10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邵阳市移动公司渡头桥手机通信基站,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基站华达500ha电池48个和电池连接线25米。经鉴定被盗的48个电池及电池连接线价值共计26 940元。
4、2007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孙志军、李德军、刘长军、杨修加等10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邵阳县移动公司长阳铺手机通信基站,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基站丰日500ha电池24个和电池连接线26米。经鉴定被盗的24个电池及电池连接线价值共计14 460元。
5、2007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孙志军、刘长军、李德军、李修加等9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新邵县移动公司雀塘镇杨家村手机通信基站,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基站丰日500ha电池48个及金龙电池连接线25米。后又窜至新邵县联通公司寺门前手机基站,采取同样的手段,盗走基站内gmf500ah/2v电池12个。经鉴定被盗的60个电池及电池连接线价值共计37 802元。
6、2007年3月20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孙志军、李德军、杨修加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新邵县联通公司烂坝手机基站,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基站gmf2-500yr电池48个。后又窜至邵阳县移动公司岩口铺手机基站,采取相同手段,盗走该基站内丰田500ha电池48个及金龙电池连接线25米。经鉴定被盗的96个电池以及电池连接线价值共计59 810元。
7、2007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孙志军、李德军、李修加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邵阳市联通公司高崇山高速公路入口物堪院手机基站,盗走该基站gfm500ah电池48节及电池连接线40米。经鉴定被盗的48个电池以及电池连连接线价值共计31 270元。
8、2007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孙志军、李德军等人窜至新邵县移动公司小塘乡言栗基站,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基站理士奥300ha电池48个及金龙电池连接线27米。经鉴定被盗的48个电池以及电池连接线价值共计17 738元。
9、2007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孙志军、李德军、刘长军等9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邵阳市移动公司市区云水铺手机通信基站,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基站华达500ha电池48个及电池连接线25米。经鉴定被盗的48个电池以及电池连接线价值共计32 180元。
10、2007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孙志军、李德军、刘长军等9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邵阳市联通公司老塘通信基站,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基站内gfm500ha/2v电池48个。经鉴定被盗的48个电池以及电池连接线价值共计划24 732元。
11、2007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孙志军、李德军、杨修加等人,窜至邵阳市移动公司龙须塘基站,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基站内理士奥800ha电池24个及电池连接线25米。经鉴定被盗的24个电池以及电池连接线价值共计27 050元。
12、2007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孙志军、李德军、刘长军及一个专业开锁人员等15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邵阳市变电管理所仓库,采取架楼梯翻墙入内、套锁等手段盗走该仓库内规格为100mm×10mm铜排77公斤、40mm×4mm铜排60根。经鉴定被盗铜排价值33 621元。
13、2007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孙志军、李德军等人,窜至邵阳市移动公司龙须塘基站,将移动公司安装已通电使用的一台sp15kva变压器断电,盗走变压器内铜芯线。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7600元。
14、2007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刘少归伙同孙志军、李德军、刘长军等人窜至邵东县范家山园艺场,先后将邵东县移动公司安装已通电使用的1台s15kva变压器断电和范家山供电所安装已通电使用的1台s930kva变压器断电,盗走变压器内铜芯线。经鉴定两台变压器价值17 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少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李德军、孙志军、杨修加、刘长军、陈代勤的供述,销赃人李南生、杨敏燕、羊健华的供述,证人刘佑平、朱健、赵小明、禹新阶的证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被盗损失清单,邵东县范家山供电所园艺场关于变压器被盗说明事项,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2008)邵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的纠集下,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盗窃国家、集体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少归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少归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少归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 对被告人刘少归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少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江 华
审 判 员 李 国 辉
人民陪审员 傅 高 松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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