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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纯净水能否按非法采矿罪处理?

发布时间:2022年7月11日 天水知名律师  

最近一些纯净水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先后询问一个特别的问题:食用的纯净水是水,是食品,还是矿?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经调研了解,原来一些纯净水生产企业,当初被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但最近被公安机关告知,地下水是矿,所以业主被采取强制措施追究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而有些地方曾按有罪判过刑,有些地方却按不够成犯罪处理。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纯净水的性质,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水和矿是两种性质,受不同的法律调节,水不等于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则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这句话是从资源的角度来说的,也说明水和矿了是两种属性,并不是一回事。这里说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资源的双重属性,一是地下水中会含有矿物质,二是地下水资源的勘探适用的矿产资源法。这里以矿资源的理解,对矿物质的含量及水资源的分布范围及深度都是有要求的,不应包括人饮食用的浅表层水。

从《中国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就可以看出来:《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是对经过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发现并探明矿产储量的矿种的确认现行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共有168种,分为四类:1.能源矿产11种;2.金属矿产59种;3.非金属矿产92种;4.水气矿产6

第4类水气矿产,写了地下水。但从其归类的性质来看指的是水气矿产,仍然指的是从含矿的角度规定。任何法律问题要看其本质,追究相关责任,也要处于矿物保护的角度去做,而不能因此就把水当作矿。


二、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而水的开发、使用,适用《水法》而不适用《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则第四十四条,在后面继续进一步明确规定,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三、非法采矿罪的前提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不能是别的行政法律。水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水法》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能按照《矿产资源法》等规定处罚,而矿管行政部门不能对取水进行行政处罚。 所以,对取水不能由水务管理部门按《水法》处罚后代替矿管部门按违反矿产资源法处罚,更不能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追究非法采矿刑事责任,应先由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开采,进行行政处罚,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水法》规定,擅自取水只有行政责任,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六、要注意刑罚惩恶扬善的社会功能,不能盲目扩大惩罚的范围。水不是非法采矿罪保护的客体以-也并不是所有的用水都必须办理采水许可,特别是对水提纯桶装后供居民饮用的更要慎重。因为许多小型纯净水生产者,其实只是把水提纯品质且桶装便利饮用,由于运输成本的限制,无法向远处运输和大规模生产,只是满足村集体成员和附近居民的家庭生活用水,甚至为防疫值班机构和人员等一些公益事业免费提供,其他人使用了经过提纯和送来的纯净水,减少自己取水,总用水量是一致的,而生活用水是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所以对用于人们生活用水,更要慎重。

当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这些企业行政机关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而不是取水许可,既纯净水最根本的是用于人们食用的有关,也应该与水法的这些规定有关。

所以对这些以违反行政法律规定为前期的刑事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与行政管理机关保持协调一致的行动,不能出现连行政管理机关都不认为水就是矿,司法机关却能按企业负责人明知道水就是矿,而故意非法采矿,把水按非法采矿处理的现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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