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纯净水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先后询问一个特别的问题:食用的纯净水是水,是食品,还是矿?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经调研了解,原来一些纯净水生产企业,当初被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但最近被公安机关告知,地下水是矿,所以业主被采取强制措施追究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而有些地方曾按有罪判过刑,有些地方却按不够成犯罪处理。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纯净水的性质,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水和矿是两种性质,受不同的法律调节,水不等于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则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这句话是从资源的角度来说的,也说明水和矿了是两种属性,并不是一回事。这里说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资源的双重属性,一是地下水中会含有矿物质,二是地下水资源的勘探适用的矿产资源法。这里以矿资源的理解,对矿物质的含量及水资源的分布范围及深度都是有要求的,不应包括人饮食用的浅表层水。
从《中国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就可以看出来:《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是对经过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发现并探明矿产储量的矿种的确认,现行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共有168种,分为四类:1.能源矿产11种;2.金属矿产59种;3.非金属矿产92种;4.水气矿产6种;
第4类水气矿产,写了地下水。但从其归类的性质来看指的是水气矿产,仍然指的是从含矿的角度规定。任何法律问题要看其本质,追究相关责任,也要处于矿物保护的角度去做,而不能因此就把水当作矿。
二、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而水的开发、使用,适用《水法》而不适用《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则第四十四条,在后面继续进一步明确规定,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三、非法采矿罪的前提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不能是别的行政法律。水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水法》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能按照《矿产资源法》等规定处罚,而矿管行政部门不能对取水进行行政处罚。 所以,对取水不能由水务管理部门按《水法》处罚后代替矿管部门按违反矿产资源法处罚,更不能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追究非法采矿刑事责任,应先由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开采,进行行政处罚,拒不停止开采,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水法》规定,擅自取水只有行政责任,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六、要注意刑罚惩恶扬善的社会功能,不能盲目扩大惩罚的范围。水不是非法采矿罪保护的客体以-也并不是所有的用水都必须办理采水许可,特别是对水提纯桶装后供居民饮用的更要慎重。因为许多小型纯净水生产者,其实只是把水提纯品质且桶装便利饮用,由于运输成本的限制,无法向远处运输和大规模生产,只是满足村集体成员和附近居民的家庭生活用水,甚至为防疫值班机构和人员等一些公益事业免费提供,其他人使用了经过提纯和送来的纯净水,减少自己取水,总用水量是一致的,而生活用水是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所以对用于人们生活用水,更要慎重。
当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这些企业向行政机关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而不是取水许可,既与纯净水最根本的是用于人们食用的有关,也应该与水法的这些规定有关。
所以对这些以违反行政法律规定为前期的刑事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与行政管理机关保持协调一致的行动,不能出现连行政管理机关都不认为水就是矿,司法机关却能按企业负责人明知道水就是矿,而故意非法采矿,把水按非法采矿处理的现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