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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一方不如约履行时,对方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5日 天水知名律师  

【案情简介】

甲公司看中了乙公司生产的一款胶印机,于是经过协商,在3月17日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双面单色胶印机,总价款为50万元,乙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将机器运送至甲公司处。甲公司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公司预付30万元货款,余款于货到后15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组织工人组装机器。但是这时,因为资金链出现了问题,甲公司没有能够按照约定于2007年3月24日前将3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先后数次向甲公司催要货款,但是甲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转眼到了2007年4月30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尽快将约定的机器送至本公司,还表示只要机器一到,就立即付款。乙公司拒绝交货。双方发生争执。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履行交货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站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一份买卖合同当中,双方当事人彼此都向对方负有义务,并且明确约定了各自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当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同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该怎么办?能否拒绝履行?如果拒绝履行,会不会因此向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呢?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条规定就是用来规范前述案例中情况的。

在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如果事先明确约定了各自债务的履行顺序,按照约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当事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债务的履行往往就是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在约定了履行顺序的情况下,该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形成约束力,对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而言,先行实施履行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合同义务。在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存在瑕疵时,如果先履行一方依然向后履行一方主张合同债权,后履行一方可能会因为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陷入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中,显然会对后履行一方造成一种不公平待遇。因此,法律赋予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就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对抗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其履行义务的要求,从而维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而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出现的法律效果不是让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也不是消除先履行一方的合同权利或者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只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有效保护己方作为债权人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一旦先履行一方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者及时履行债务、纠正了违约行为之后,先履行抗辩权的存在依据就会消失,后履行一方需要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当然,除了可以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外,后履行一方也可以以先履行一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根据合同中的规定,甲公司应先于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也就是2007年3月24日之前向乙公司给付30万元货款,然后乙公司再于2007年4月30日前履行供货义务。也就是说,甲公司是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甲公司没有在约定日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负有供货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乙公司可以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供货义务,也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在和他人签订合同后,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各自义务的履行顺序,对方履行在先,自己履行在后,如果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先行履行义务时,可以以先履行抗辩权对抗对方,拒绝对方履行义务的请求,在对方依约履行其义务或者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使其履行义务的效果符合合同约定后,应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确保合同得以顺利进行下去,有效保护自己的合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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